(2015)东民初字248号
原告张X,女,汉族,农民,住东乡县。
委托代理人俞城峰,江西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廖XX,男,汉族,农民,住东乡县。
原告张X诉被告廖XX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09年5月,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男一女。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对我不关心,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一直不和,处处限制我自由。2014年5月,因一次吵架,被告提出离婚,协商未果。自2014年10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要求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被告廖XX辩称,原告诉称大部分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很好,事事都有商量,被告很珍惜。我们有共同语言,没有分居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不要一时之气,珍惜夫妻感情。恳请法院给予我们一个和好机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5日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4月6日生育女孩廖甲,2014年7月5日生育男孩廖乙。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对她要求苛刻,处处限制其自由等,于2015年3月10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和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及其子女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生育了子女属实。后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影响了其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且被告有心要求原告给予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共同珍惜其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关心、体贴,互相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与被告廖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荣辉
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
人民陪审员 黄国恒
书 记 员 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