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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公司与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碑民初字第021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浩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东方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陕西XX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7-24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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