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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与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雁民初字第016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浩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钟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X,陕西XX律师。


被告:吕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原告钟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吕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浩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X诉称,原、被告2005年7月28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未上班,2008年6月18日女儿钟XX出生。由于双方之间在价值观、生活观,以及教育女儿的态度上差异太大,经常无故吵架,感情淡漠,导致冲突不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性情导致双方无法共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吕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一直很好,双方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钟XX与被告吕XX2004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0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6月18日生一女钟XX。近年来,双方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是自由恋爱,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结婚,并且婚后并未产生大的矛盾,其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当庭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且经过婚后的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及努力组建起来的家庭。当双方之间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努力化解;当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克服。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从有利于家庭和谐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元平


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高XX


  • 2014-07-14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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