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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X与孙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3)莲民二初字第01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浩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白X,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孙X,女,1971年9月9日出生,回族。


原告白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X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甚至动手,现原告已心力憔悴,不想再维持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白XXX。


被告孙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自由恋爱,1992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4年3月8日生育一子白XX,2005年11月26日生二子白XXX。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3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9月27日,白X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谈话笔录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且结婚二十余年,育有二子,双方在生活过程中因家务琐事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之证据,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以后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关怀、加强沟通,协商化解矛盾,其夫妻感情是能改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X要求与被告孙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建利


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


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



书 记 员  于XX


  • 2013-11-12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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