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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谢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3)碑民三初字第001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浩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谢X,无业。


原告胡X与被告谢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胡X诉称,2007年5月28日,其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南XX1幢2单XX20401室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当日,被告还给其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放弃该房屋的产权。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给该房屋颁发了产权证书,被告系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现因被告拒不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由被告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本院(2007)碑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约定:本市南关XX(南关正街体育馆路109号)1号楼2单元401号房屋由胡X居住使用。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经碑林区法院调解,我与胡X离婚,将体育馆家属院一号楼二单元401号房屋交给胡X居住使用。将来办理房屋产权,补交差价款手续由胡X自行办理。我本人放弃该房屋产权"。2012年2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给该房屋颁发了产权证书,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谢X名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庭审笔录、(2007)碑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本院已生效的(2007)碑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南XX1幢2单XX20401室房屋由胡X居住使用。同时,被告给原告还出具了书面的承诺书,承诺放弃该房屋的产权。上述约定及承诺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故该约定及承诺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该房屋已由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了产权证书,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上述约定及承诺书的承诺,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南XX的1幢2单元20401室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依法应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南XX的1幢2单元20401室房屋归原告胡X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谢X协助原告胡X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600元(诉讼费2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马XX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刘XX


  • 2013-04-23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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