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XX,男,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王XX,女,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辽宁XX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XX。
负责人:刘XX,职务不详。
被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王XX诉被告辽宁XX公司西安分公司、辽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X、王XX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XX、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XX、王XX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169元,减半收取1084.50元,由原告白XX、王XX负担。
审判员 谢X
书记员 许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