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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XX、王XX与被告辽宁XX公司、辽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0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浩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白XX,男,194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王XX,女,194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辽宁XX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XX。


负责人:刘XX,职务不详。


被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王XX诉被告辽宁XX公司西安分公司、辽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X、王XX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XX、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XX、王XX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169元,减半收取1084.50元,由原告白XX、王XX负担。


审判员  谢X



书记员  许X


  • 2013-01-05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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