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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诉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临潼民初字第020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浩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起诉状郑XX署名、捺印系他人所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XX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郑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双红


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


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1-08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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