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起诉状郑XX署名、捺印系他人所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XX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郑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双红
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
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