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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X、杨X与被执行人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承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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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X,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黎村镇XXX村。


申请执行人杨X,女,199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杨X,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杨X父亲)


法定代理人韦某某,女,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杨X母亲)


委托代理人梁承勇,XXX律师。


被执行人杨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黎村镇XXX村。


申请执行人杨X、杨X与被执行人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X、杨X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杨X应向申请执行人杨X、杨X支付赔偿款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 判 长  申 平


审 判 员  周 泽


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



书 记 员  何XX


  • 2013-06-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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