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C(系上诉人王X的母亲),#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林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X(系被上诉人王X的女儿),住同王X。
委托代理人王X(系被上诉人王X的女儿),住###。
上诉人王X因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X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蓓
代理审判员 单XX
代理审判员 吴XX
书 记 员 朱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