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机关*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
辩护人邢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陈X。
被告人辛XX。
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陈X、辛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6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适用简***,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X出庭支*公*,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邢XX、被告人陈X、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被告人陈X、辛XX系被告人陈X父母。2014年12月11日9时*,被告人辛XX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某某市场某摊位附近,因闫X曾*后*其进行辱骂,双**次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后*告人陈X、陈X及闫X之子闫X见状后*上前参与斗殴。其间,被告人陈XX被告人陈X头部被闫X持啤酒瓶砸伤后,趁陈X、辛XX与闫X及闫X扭打之机,持啤酒瓶击打闫X头部致伤,被告人陈X、辛XX在扭打过程*亦被打伤。经*定,闫XX*骨凹陷性骨折,并出现GCS评分下降等脑受压症状和*征,并经*术治疗,构成*伤二级;陈X、辛XX的伤势均构成*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陈X、辛XX*他人报警仍留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次日,被告人陈X被公**关*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闫XX*损失共计*民币65万*,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陈X、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且有*害人闫X的陈*及辨认笔录,证人闫X、张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录,上海*林**医学交流和*展中心司**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议、谅解*、收条,公**关*现场勘查*录、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工作情况*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陈X、辛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辛XX有*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以从*处罚。公*机关*控成*,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处罚。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以陈X系初犯、能*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陈X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陈X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法*,服从*督**,接受教育,完成****,做一名有**会的公*。
二、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陈X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法*,服从*督**,接受教育,完成****,做一名有**会的公*。
三、被告人辛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辛XX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法*,服从*督**,接受教育,完成****,做一名有**会的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第一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本院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董**
人民陪审员 殷XX
书 记 员 陈 琦
附:相***条文
附:相**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忍手段*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罪表现;
(三)没有*犯罪的危*;
(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于*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