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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合同诈骗、张XX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3)永刑初字第3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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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永城市XX。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人。


辩护人李阳,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


辩护人杜X,江苏杜X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XX以永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XX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李阳、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杜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XX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周XX以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宿迁XX公司和商丘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被告人张XX伪造的加盖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印章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与张XX、曹XX、陈X签订永城市某甲镇某某社区内部工程承包协议,骗取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XXX元。周XX将上述款项上缴给茅X某350000元,交给侯X某协调费55000元,交给睢阳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土地调整费60000元,支付给某甲镇财政所土地复垦费300000元,支付给张XX宁陵县皇岗工程款40000元,支付给茴村某某社区群众迁坟、砍树、青苗款43260元,支付给商丘市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社区设计费20000元,其他款项用于支付项目部人员工资和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案发前,周XX退还给张XX现金30000元。2013年1月30日,公安人员从张XX家中搜查出伪造的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印章和宿迁XX公司印章等10枚印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周XX、张XX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XX、曹XX、陈X的陈述;3、证人茅X某、张XX、侯X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内部工程协议、领条等书证;6、物证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X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收取工程保证金后,被告人周XX积极缴纳土地复垦费,支付村民赔偿款、社区设计费,为项目开工投入大量资金,不构成犯罪,至于被告人张XX伪造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印章,被告人周XX并不知情。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周XX以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宿迁XX公司和商丘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被告人张XX伪造的加盖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印章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与张XX、曹XX、陈X签订永城市某甲镇某某社区内部工程承包协议,骗取张XX保证金45万元、被害人曹XX保证金25万元、被害人陈X保证金3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周XX将上述款项上缴给茅X某35万元,交给侯X某协调费5.5万元,交给睢阳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土地调整费6万元,支付给某甲镇财政所土地复垦费30万元,支付给张XX宁陵县皇岗工程款4万元,支付给茴村某某社区群众迁坟、砍树、青苗款43260元,支付给商丘市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社区设计费2万元,其他款项用于支付项目部人员工资和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案发前,周XX退还给张XX现金3万元。2013年1月30日,公安人员从张XX家中搜查出伪造的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印章和宿迁XX公司印章等10枚印章。


另查明,被告人周XX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先后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骗赃款7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XX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1年8月份,周XX在永城市某甲镇承包盛营占地二百亩,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的新农村社区,想借我的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的建筑资质,答应给我工程总价值百分之一的管理费。周XX带我见过他们公司的董事长茅X某和总经理侯X某,并谈好相关事情后,要求我提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某集团宿迁XX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建筑资质手续的复印件及法人代表王XX、分公司负责人郭X的委托书,我把相关手续的复印件及委托书盖好公章和私章交给周XX,并在周XX拟好的永城市XX某某社区建设施工承包协议上盖了某某集团宿迁XX公司公章,后来周XX给别人签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找我加盖的分公司印章,也有我提前盖好的空白承包协议。我不是宿迁XX公司的员工,只是和负责人郭X认识,我给周XX提供的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都是我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彩页上复印的,上面加盖的印章是我找人私刻的。宿迁XX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是我从原件上直接复印的,上面加盖的分公司印章也是我私自找人刻的。给银行提供的开户手续和印章都是我私自伪造的,银行支票上的公章也是我给周XX盖的假章。这些印章大部分在我家卧室的柜子里,有一些在租的办公室内,这些章是我在2009年至2011年先后根据某某集团公司名称变更顺序找人刻的。


2、被告人周XX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永城市XX某某社区内部工程是侯X某联系的,后来我以弟弟周某某的名义和茅X某、侯X某签了协议,茅X某给了我和侯X某一份商丘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盖了公章,委托我负责该社区工程,侯X某负责协调,因没有资质,经他们同意,我联系张XX借用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的资质。张XX同意后委托我为宿迁XX公司负责人,与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承包协议,后来我和侯X某就开始挂牌办公。期间2011年12月6日收取张XX保证金45万元,2012年2月30日收取曹XX保证金25万元,2012年4月17日收取陈X保证金30万元,答应他们一个月后开始施工,后来工程手续没有办好无法开工,他们找我要工程和钱,但钱已花掉了没有钱退,茅X某和侯X某让我先躲起来了。这一百万元交到某甲镇财政所30万元,给侯X某5.5万元,给茅X某35万元,付给张XX4万元,付给睢阳区王XX6万元,办公花销一部分,赔偿村民迁坟、青苗、砍树大约4万元。张XX自称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的老板,我按百分之一给他提成,他给我提供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均盖有宿迁XX公司印章,他还给了我一份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空白授权书,上面有法人王XX、郭X的私章及公司和宿迁XX公司公章。2012年5月底,张XX在民权报案后我答应还他钱,后来我给他汇了三万元。我们在土地待批的时候给群众谈时对外承包工程的,后来土地一直没有批下来,土地也没有和群众谈好,也没有和某甲镇政府和村里签订任何协议,收的保证金花完了就没有钱退了。租的房子一年二万多元,但房租一直没有付。茅X某和侯X某没有在某某社区投钱,因为我们资金不足,是靠收取别人保证金,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经营房地产开发的。2011年9、10月份,马XX通过张XX与我签了工程承包协议,我收了他保证金50万元,交给某甲镇政府的30万元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后来他不愿意干了,我把收张XX的20万元及其它拆借的钱退还了他。赔偿刘营村树款大约3000元,迁坟款不到4万元,都是通过梁XX做的。


3、张XX的陈述,主要证实2012年12月份,其听说周XX在永城市某甲镇某某社区有建筑工程向外承包,先后付给周XX工程押金45万元,后来工程没有做成,周XX也跑了。2012年5月20日把周XX堵在民权县,并送到派出所,侯X某出面担保,后来周XX从派出所跑了,后来周XX退还三万元建筑材料损失费及利息。


4、被害人曹XX的陈述,主要证实其通过张XX认识了周XX,周XX自称是商丘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某甲镇某某社区有工程,自己先后付给周XX工程保证金25万元,并签了协议,但后来工程没有开工,周XX携款潜逃了。


5、被害人陈X的陈述,主要证实其通过张XX介绍,与周XX签订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协议,先后支付周XX工程保证金30万元,给了张XX5万元好处费,但后来工程没有干成,周XX联系不上了。


6、证人茅X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自己是商丘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某某社区工程项目是其和周XX、侯X某三人一起做的,设立项目部是其同意的,对外宣传周XX和侯X某是商丘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人,是为了方便协调和收取一些资金。周XX交给其35万元,开始不知道钱的来源,后来知道是收取别人在某某社区的工程保证金,其在某某社区没有投资一分钱,周XX和侯X某是否投资自己不知道。


7、证人侯X某(侯曾用)的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6月份自己和茅X某、周XX三人一起开发某某社区,自己主要负责协调关系,茅X某占34%,自己和周XX各占33%。刚开始不知道周XX收取别人的工程保证金,后来张XX在民权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案把周XX扣在派出所,自己和茅X某到派出所给张XX调解,张XX在民权报案时才知道周XX收取保证金的事情,不知道收取多少人和多少保证金。茅X某没有投钱,前期自己花一部分钱,周XX交乡里30万元复垦费,钱是周XX拿的,从哪搞到的自己不知道。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签订某甲镇某某社区工程协议是周XX拿来盖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工程承包协议时自己签的,当时茅X某也在现场。因某某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的资质,张XX是周XX找来的,说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负责人。


8、证人张X丙(张XX之子)的证言,主要证实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扣押一些印章及材料情况。印章有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印章、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相关印章及王XX、郭X等私人印章。


9、证人郭X、王XX、董XX的证言,主要证实张XX不是宿迁XX公司员工,不认识周XX,也没有与商丘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业务合作,分公司只有一枚公章,没有合同章和财务章,分公司只有联系业务的权利,没有签订协议、合同及单独开支财务方面的权利。某某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都不是直接从原件复印的手续,都是从公司2011年企业宣传资料上复印的,上面的公章不是公司的章子。另证实总公司只收取宿迁XX公司缴纳的管理费,分公司没有安排张XX私刻假章。


10、证人吕XX的证言,主要证实某某社区土地变更没有完成,镇政府没有针对该社区对外宣传、招商、签约,没有听说过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XX公司。


11、证人刘XX的证言,主要证实某某社区规划没有批下来,侯X某、周XX是自己和老百姓谈价格,并与刘营村部分群众谈了砍树和迁坟事宜,2012年5、6月份人就走了。


12、证人黄XX、张X丁、梁XX、梁XX证言,主要证实某某社区规划没有批下来,2011年5、6月份曾协助某某公司给群众代表进行宣传某某社区项目并由村委会协助某某公司进行了迁坟和砍树。


13、证人罗XX的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7、8月份周XX租自己的房子,年租金2.2万元,没给钱,到2012年5、6月份就再也没见不到他们的人了。


14、证人张XX的证言,主要证实2012年4月18日居间介绍陈X、曹XX与周XX签订工程承包协议,陈X交给周XX30万元保证金,曹XX交给周XX二十五万元保证金,自己和陈X、曹XX签订居间合同,收取费用5万元。2012年4月19日,周XX在收取陈X保证金后支付了欠自己的4万元工程款。


15、证人蒋XX、张X申、关XX的证言,主要证实曹XX与周X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交纳工程保证金25万元的情况。


16、证人李X、徐XX的证言,主要证实陈X与周X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交纳工程保证金30万元的情况。


17、证人李XX、陈X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周XX向某甲镇政府交纳30万元复垦费的情况。


18、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证实2012年3月周XX、茅X某与睢阳区XX签订新农村建设协议,按协议要给群众土地征用补偿款,2012年4月自己和镇政府人员一起在商丘周XX办公室拿走6万元土地调整费,另外还有一笔30万元汇到了镇财政所账户上。


19、证人张X戊的证言,主要证实周XX和其签订某某社区工程设计合同,收取周XX设计费2万元。


20、证人杨某某、王XX、梁XX、孙某某、李XX、刘XX、侯X甲、梁XX、梁XX、梁XX、王XX、梁XX的证言,主要证实某某公司对群众迁坟、砍树进行补偿的情况。


21、证人孙XX的证言,主要证实周XX让其设计四份效果图(鸟瞰图),其中包括刘营新村一份,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22、证人马XX的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上半年和周XX签订工程合同,交纳50万元押金,大约过半年左右茴村盛营工程一直不能开工,周XX又将50万元押金退给自己了。


23、证人梁某戊的证言,主要证实某某公司在组织群众迁坟时将其庄稼毁坏了,周XX赔偿青苗赔偿款500元钱。


24、证人王XX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主要证实商丘XX某公司开发茴村乡某某社区并向乡财政缴纳30万元复垦费及安排村干部帮助其公司做一些前期工作的情况。


25、证人齐X某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11月份,其担任周XX某某社区工程技术员,领取月薪,在项目部周XX是负责人,侯X某主要负责什么不知情,不知道周XX收取别人工程保证金的事实。


26、鉴定意见,主要证实查扣的被告人张XX持有的“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模、王XX的印章印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上的印章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印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捺印而成。


27、抓获经过,主要证实被告人张XX被抓获的情况。


28、物证照片,主要证实被告人周XX在永城市某甲镇租房处设立某某社区项目部和公安人员在张XX家查出10枚伪造印章的情况。


29、内部工程协议、银行存款凭条及收据等书证,主要证实张XX、曹XX、陈X与被告人周XX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协议,向王XX、周XX账户打款,周XX出具收据及张XX在民权报案时侯X某与其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30、领条及追赃说明,主要证实追赃情况,曹XX领取工程保证金25万元,张XX领取40万元,陈X领取周XX、茅X某诈骗款6万元、侯X某退赃款5.5万元、张XX退诈骗款5万元。


31、永城市XX国土所关于某甲镇某某社区的情况说明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县XX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主要证实某某社区在2011年属于增减挂钩用地,面积大约120亩,达不到群众的入住率,2012年7月某甲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修编为240亩,2013年3月份河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复,该社区土地正在做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待上报河南省土地厅批复后方可建设。


3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主要证实被告人周XX与商丘市某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茴村某某社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情况。


33、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XX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X收取工程保证金后,积极缴纳土地复垦费、支付村民赔偿款,社区设计费,为项目开工投入大量资金,不构成犯罪。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周XX在某某社区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既没有取得开发某某社区的相关手续,没有与当地政府部门及村民委员会签订任何协议,也无实际资金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本案各被害人签订协议,收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XXX元,除交到某甲镇财政所的30万元及赔偿村民各项费用43260元外,其余钱款被其非法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XX的供述,张XX、曹XX、陈X等人的陈述,证人茅X某、侯X某、吕XX、刘XX、黄XX、张X丁、梁XX、梁XX、罗XX、张XX、蒋XX、张X申、关XX、李X、徐XX、李XX、陈X某、王XX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内部工程协议银行存款凭条及收据等书证,领条及追赃说明,永城市XX茴村国土所关于某甲镇某某社区中心社区的情况说明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县XX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周X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涉嫌诈骗的数额中,交到某甲镇财政所的30万元及赔偿村民各项费用的43260元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予扣除。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XX、张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三、予以追缴被告人周XX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1-16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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