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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与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永民初字第44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曾用名孙曾用,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科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女,1984年7月2日出生,回族,教师,本科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书记员  李X


  • 2015-03-04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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