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曾用名孙曾用,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本科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女,1984年7月2日出生,回族,教师,本科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X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