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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3)永民初字第14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XX。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车站居委会商城路西XX。


法定代表人谢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东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决定受理,2013年4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亦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委托代理人任东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2011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告租赁被告经营的永港商城3、4号商铺2间,租期2年,每年租金12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了2年房租。但1年后因房屋产权人要求原告搬离房屋才得知,被告仅与房屋产权人张X签订了1年租赁合同,交付了1年房租,因此被告收取原告2年房租没有法律依据,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年租金12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告之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违约,违约金也是对原告损失的补偿,因原告没有损失,所以不应赔偿违约金。


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原、被告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1份,证明被告将位于合同显示的商铺租赁给原告,期限2年,每年租金12000元。2、2011年11月12日,收据1份,证明原告按约定一次性交2年房租24000元。3、2013年4月15日,证人张X出具的证明1份并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只交张X1年租金,因被告未交第二年租金,双方合同解除,张X又收取原告第二年租金。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2011年7月17日,张X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被告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且房屋原告已经占有和使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现在原告仍在租赁的房屋内经营,被告不存在违约。对证据3及证人出庭证言,称内容不真实,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因被告与张X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且一直在履行。张X称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即未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也未与被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故原告称被告无租赁权无事实根据。且原告仅与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租金交付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系原告违约在先,应依法驳回其诉求。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称该合同租赁期限起始不明,导致租期不定,于庭审中第三人及房东所说该房屋存在纠纷一事属实,因被告在房屋租期和租金上存在纠纷,导致房东驱赶原告,依法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为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原告租赁被告商铺2间,房租每年12000元。从2011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止。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支付违约金30000元。对该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2,认为是被告收取原告2年租金24000元的收据,能够证明其举证目的,予以采信。对证据3,认为能够证明被告交给房主2011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12日的租金,到期后,没有续交租金,房主重新将该房屋租赁给原告的事实。对该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是被告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能够证明被告租赁房主商铺2间,已交付1年的房屋租金,租赁期10年,对该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合同中虽没有注明租期的起止月日,但注明了自2011年至2021年止,亦有租赁期间开始后前二个月不计算租金,作为乙方的装修期,自第三个月开始计算租金的约定,原告称该合同租赁期限起始不明,导致租期不定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17日,被告XX公司(即乙方承租方)与房主张X(即:甲方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一、乙方租赁甲方位于车站居委会芒山路西张XX商铺2间,左邻小军,右邻建光,用于商业经营。二、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间开始后前二个月不计算租金,作为乙方的装修期,自第三个月开始计算租金,如遇甲方不能在租赁期间开始后交付乙方房屋使用权,按甲方违约处理。签约付定金500元,租赁期间甲方允许乙方以转租的形式进行经营。无需另外通过甲方的同意。自201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止。……四、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每年每间5000元,前3年不变,……以后每年提前1个月付清当年租金。五、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包赔损失30000元,发生纠纷双方保留依法解决的权利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房主1年房屋租金。


2011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将其租赁张X的2间商铺转租给原告经营,约定:一、乙方(即:原告)租赁甲方(即:被告)位于车站居委会,张XX和张西组三区,3、4号商铺2间用于商业经营。双方约定房租自2011年起租金24000元,……四、乙方租赁的商铺合同没有到期不得私自转让,合同到期享有优先租赁权……五、合同签订日期起,自2011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止。六、违约责任: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处罚违约金30000元,发生纠纷双方保留依法解决的权利等条款。原告于签订合同的当日,交付被告2年租金24000元,被告亦将该房屋交与原告经营。


2012年11月12日,房主张X以其与被告合同到期没有续交租金为由,将该房屋重新租赁给原告经营。


本院认为,涉案商铺系被告租赁房主的房屋转租原告用于商业经营。被告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被告交付房主1年租金。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年,原告交付被告2年租金24000元。在上述两个合同既未经协商解除,也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情况下,房主不应将该房屋重新租赁给原告经营,原告亦明知其与被告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也不应与房主重新建立租赁关系。但被告未按约定续交下一年房屋租金,是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那么,原告支付被告2年租金24000元,实际租赁经营1年,要求被告返还租金12000元的诉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XX公司返还原告陈XX租金12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被告负担550元,原告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振 环


审  判  员  张XX


审  判  员  陈    军



书  记  员  李XX


  • 2013-08-15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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