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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费玉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费玉红,黑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X与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承办人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7日、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委托代理人费玉红、陈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告租赁大庆XX公司的四层396平方米开舞蹈学校(皇家舞蹈花园1#店);被告是该店楼上大庆市让胡路区XXXXXA座XXX室住户,2014年3月14日楼上住户即被告方没有关水龙头,造成楼下皇家花园舞蹈中XX1号、3号教室及休息区地板被泡起鼓、天棚部分被水泡塌,导致无法送电两天,教室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上课,跆拳道班、民族舞蹈班等110余人学员停课,学费损失及员工工资损失等1万余元,该损失均由被告过错导致,原告无任何责任,故向你院起诉,请求恢复原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自己住房没有跑水,原告起诉自己没有道理。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李X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商业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租用XXX四层面积396平方米开舞蹈学校,是该房屋的实际人。被告认为与自己无关。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大庆市XX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2014年3月14日XXXXXX室户主李XX,实际居住人李XX未关水龙头,跑水将楼下皇家花园舞蹈中XX1号、3号教室及休息区地板泡起鼓,天棚部分泡塌。被告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矛盾,不能证明水龙头没关。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物业维修派工单,证明物业公司在3月14、15日维修电路,因停电无法授课造成停业损失。被告停电与己无关。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物业公司拍的被告屋中照片,证明是被告下水管道跑水,将原告教室内的灯、电线、棚顶泡坏,无法正常营业。被告认为照片看不出来是自己家。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此进行认定。


5、证人韩XX、闫X的证言,证人出庭接受了法庭询问。证人证实,因被告房屋跑水,将原告的舞蹈学校浸泡,因停电,停课两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自己家中水龙头没开着,没有跑水,物业公司所述不正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此进行认定。


6、现场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原告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被告认为与自己无关。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李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租用让胡路区XXX四层面积396平方米的场地开办舞蹈学校,被告居住在该学校楼上。2014年3月14日,原告的员工早上发现学校被水浸泡后,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经物业公司排查,确认是被告家中跑水,将楼下原告开办的舞蹈学校浸泡。由于长时间的浸泡,造成原告学校的一号大厅、三号大厅及休息区的地板损坏,屋顶吊棚损坏,房屋电路被水浸泡致使灯具损坏。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XXX的场地开办舞蹈学校,对该场地进行了装修投入,原告对学校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现财产受到损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庭审中,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是被告家中跑水,被告虽然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由于被告用水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跑水具有过错,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原告所受损失具有可修复性,故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原告李X的学校受损的部位恢复原状(受损部位以原告提供视频为准),如到期被告不能恢复,原告自行修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李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康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2014-08-22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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