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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XX公司与孔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铁民三终字第002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延凯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昌图县银河工业园区禧徕乐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


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XX,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XX。


委托代理人孙延凯,辽宁XX律师。


上诉人辽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宁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鹏


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


代理审判员  应 琦



书 记 员  滕XX


  • 2014-12-23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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