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曾凡星,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XX,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冯XX,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冯XX因与被上诉人翁XX、原审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向冯XX的代理人曾凡星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冯XX于2014年12月9日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冯XX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冯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灯
审 判 员 庄晓峰
代理审判员 汪 婷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