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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李XX、李XX诉徐XX、X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3)铜民初字第18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心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


原告李XX


原告李XX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XX,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


被告池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诉讼代表人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原告吴XX、李XX、李XX诉被告徐XX、池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XX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耿XX、被告徐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3年5月27日,被告徐XX驾驶皖SCL某某号五菱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36KM+200M处时与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李XX发生交通事故,李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徐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53.8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14753.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XX辩称,被告徐XX对于自己该承担的责任愿意承担。


被告池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XX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不持异议。涉案的车辆虽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但是车辆驾驶员系属于无证驾驶,被告XX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享有追偿权。被告XX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16时50分左右,被告徐XX驾驶皖SCL某某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36KM+2000M处,与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李XX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受伤送徐州市九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皖SCL某某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李XX在救治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4753.8元。2013年6月20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徐公交巡高一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死者李XX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徐XX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徐XX驾驶皖SCL某某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池XX,该车辆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7月8日至2013年7月7日止。


另查明,死者李XX生前系农村户籍,其父亲李XX已经去世,其母吴XX健在。李XX生前育有一子李XX,一女李XX。


还查明,被告徐XX在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已经赔偿原告80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殡葬证、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11475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XX、李XX、李XX医疗费4753.8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合计114753.8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徐XX、池XX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陈琪



书 记 员  李莉


  • 2013-11-27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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