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4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0461705
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0196055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关XX
人民陪审员 石XX
书 记 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