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谯民一初字第028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心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4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0461705


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0196055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关XX


人民陪审员  石XX



书 记 员  董XX


  • 2014-12-02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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