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芮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谯民一初字第025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心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安徽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某某,女,1988年1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XX。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X,安徽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书 记 员  李XX


第页


  • 2014-09-12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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