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安徽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某某,女,1988年1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XX。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X,安徽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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