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男,安徽XX律师。
被告:石XX(乳名高山),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士才,男,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