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X,男,汉族,1991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XX,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阜阳惠民人身伤害赔偿咨询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涡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1XXXX4335-7.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被告:临沂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X诉被告涡阳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临沂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X撤回对被告临沂市XX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