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司X与涡阳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太民一初字第018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心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司X,男,汉族,1991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司XX,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阜阳惠民人身伤害赔偿咨询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涡阳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1XXXX4335-7.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被告:临沂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X诉被告涡阳县XX公司、中国XX公司、临沂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X撤回对被告临沂市XX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高XX


  • 2014-06-19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