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XX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XXXX5680。
被告:武X,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0196055。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武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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