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谯民一初字第014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心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XX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XXXX5680。


被告:武X,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10196055。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武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第页


  • 2015-05-12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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