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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心文律师

案件详情




被告:张XX,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鱼城镇双东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桑X,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南环XX,组织机构代码852XXXX0088-8。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被告:涡阳县XX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淮中大道老子牛西,组织机构代码584XXXX8956-7。


法定代表人:汪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涡阳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穆家运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5-28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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