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XX,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鱼城镇双东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桑X,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南环XX,组织机构代码852XXXX0088-8。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被告:涡阳县XX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淮中大道老子牛西,组织机构代码584XXXX8956-7。
法定代表人:汪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涡阳县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穆家运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