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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王X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铜少民初字第018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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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王X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马XX


  • 2014-12-29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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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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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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