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南顺城XX,组织机构代码683XXXX0548-1。
负责人:代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XX,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公司诉被告黄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