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王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04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76年5月15日生。


被告:王X,男,1979年8月1日生。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XX一、三层,组织结构代码709XXXX0673-3,负责人桂X,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  钟XX



书记员  唐XX


  • 2014-02-18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