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州大道东XX,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9206-1。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收1079元,实际收取1079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兰
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
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