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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26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州大道东XX,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9206-1。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收1079元,实际收取1079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兰


代理审判员  冯高天


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



书 记 员  张XX


  • 2014-11-17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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