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XX20-1,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3836-5。
法定代表人曹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重庆XX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
书 记 员 袁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