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吉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07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吉X,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XX,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X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X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文


代理审判员  郭 建


人民陪审员  吴志军



书 记 员  任在霞


  • 2014-06-18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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