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X,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XX,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X与被告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X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X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文
代理审判员 郭 建
人民陪审员 吴志军
书 记 员 任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