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仁义XX。
组织机构代码:753XXXX6472-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系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判员 叶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