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X,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X,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马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叶 波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人民陪审员 钟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