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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黄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01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X,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X,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马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叶 波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人民陪审员  钟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2-26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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