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叶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