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卢XX与叶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12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卢XX,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叶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4-10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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