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06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被告:刘XX,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750元,实际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夏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3-21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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