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被告:刘XX,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750元,实际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夏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