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XX公司与陈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14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2128-6。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XX,男,1969年11月24日,汉族。


第三人:张X,女,1987年11月7日,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陈XX、第三人张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重庆XX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任XX


  • 2014-03-26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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