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谭X,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谭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82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鑫
书 记 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