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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谭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荣法民初字第012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女,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谭X,女,1972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谭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82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鑫



书 记 员  郑雪娇


  • 2015-03-16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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