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蒋XX与罗X、蓝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荣法民初字第002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蒋XX,男,1953年6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X,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蓝XX,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罗X、蓝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XX撤回对被告罗X、蓝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蒋XX负担。


审 判 员  邬 霞



书 记 员 易XX


  • 2015-02-06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