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男,1953年6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X,女,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蓝XX,女,1964年9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罗X、蓝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XX撤回对被告罗X、蓝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蒋XX负担。
审 判 员 邬 霞
书 记 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