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X。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XX。
被告:李X。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诉被告李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150元,实际收取2150元,由原告白X负担。
审判员 罗X
书记员 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