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女,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邬XX
书记员 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