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与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女,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郭X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邬XX



书记员 易XX


  • 2015-05-04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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