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叶某某,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