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与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52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女,1983年8月19日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陈X,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XX,男,1983年6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马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钟XX、人民陪审员钟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有住房一套,有夫妻共同债务55000元,无债权、无存款。结婚初期,夫妻二人的感情就平平淡淡,吵吵闹闹,互相指责。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没有任何的共同语言。结婚已经四年,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长期分居。被告生活奢靡,四处借钱,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2014年3月20日,原告曾向荣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关系越来越恶化。特别是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严重的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平均分担。


被告郑XX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的夫妻感情状态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仅仅是和网友聊天,而且有些聊天内容并非自己,系被告的好朋友用被告的QQ号与网友聊的。综上,请求原告原谅被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愿意改掉不对之处,并保证不再和其他异性交往和聊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致夫妻不和。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4)荣法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马XX的该次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因发现被告与一网友昵称为“肥肥”的聊天记录,并认为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为求得原告的谅解,当庭提交了《悔过书》、《让老婆感动的步骤书》。同时,还当庭向原告道歉并恳请原告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明: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有夫妻共同债务55000元,无共同债权、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聊天记录、(2014)荣法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告马XX与被告郑XX恋爱时间较长,结婚已近6年,有较长时间的婚姻存续时间,双方之间的吵闹并非是不可调和好的矛盾,且在庭审中,郑XX表达了愿意与原告改善关系的意愿。原告马XX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的本次离婚诉讼请求,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X的本次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原告已经预交120元),实际收取240元。该款由原告马XX负担120元,被告郑XX负担120元,被告所负担部分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XX


审 判 员 钟XX


人民陪审员 钟XX



书 记 员 朱XX


  • 2014-12-26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