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余XX与荣昌县XX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08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X,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


被告:荣昌县XX,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XX,组织机构代LXXX-1。


经营者谢XX。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荣昌县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预收受理费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林 阳



书记员 胡晓艳


  • 2014-03-20
  • 荣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