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
被告:荣昌县XX,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XX,组织机构代LXXX-1。
经营者谢XX。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荣昌县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预收受理费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林 阳
书记员 胡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