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余XX,男,1975年12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余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员 林 阳
书记员 胡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