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东环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邱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系被告王XX之父。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南环XX,组织机构代码852XXXX0088-8。
法定代表人: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涡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王XX所有的皖S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对担保人耿XX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东环北路东XX的房产(房产证号:涡房权证涡字第401895号)予以查封。现本案原、被告双方调解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及担保车辆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调解,现应解除对被告车辆及担保车辆的查封、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XX所有的皖SXXX号江淮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耿XX所有的位于涡阳县东环北路东XX的房产(房产证号:涡房权证涡字第401895号)的查封。
审判长 高 芳
审判员 杨立强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