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应XX,吉林XX律师。
被告: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被告:刘X,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马XX,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冷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