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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诉刘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应翔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郭XX,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应XX,吉林XX律师。


被告: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被告:刘X,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马XX,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冷XX


  • 2015-07-27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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