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郭X,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吴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郭X、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XX经本院通知,表示不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