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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李XX、吴XX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新军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郭X,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吴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郭X、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郭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XX经本院通知,表示不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3)南召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赵XX


  • 2014-12-18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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