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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韩XX与潘XX、潘XX、霍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龙民初字第2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潘XX,女,汉族。


原告韩XX,男,汉族。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


被告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XX,男,汉族。


被告霍X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韩XX诉被告潘XX、潘XX、霍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潘XX、韩XX负担。


审 判 员 马XX



代书记员 李XX


  • 2015-07-15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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