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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刘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文民二初字第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新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X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苏XX,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刘XX、第三人苏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郭家伟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 2015-05-12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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