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XX,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苏XX,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3月3日和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刘XX、第三人苏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 郭家伟
代理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