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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四川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蓬溪民初字第4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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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女,生于1959年7月9日,汉族,居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志军,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蓬溪县XX。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四川XX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7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王国洪



书记员  雷XX


  • 2015-03-25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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