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蒋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X,安徽XX律师。
被告: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湖滨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仇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