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XX律师。
被告杨X。
被告许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杨X、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XX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黄XX负担。
审 判 长 冯朝昱
代理审判员 蔡 岩
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
书 记 员 李XX